日照店外围停车场收费承包项目招标文件
一、招标内容
日照店(日照市正阳路46号日照百货大楼)西、北广场、理货区停车场收费承包项目招标。西、北停车场有停车位130个;理货区有60个。
二、项目承包要求
1、停车场至少配备12名工作人员,其中专职收银员4人,车辆指挥引导人员8人(含1名管理人员)。
2、承包人在承包合同期限内,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进行停车管理和收费:①招标方顾客购物临时停车免费之外的收费;②夜间停车收费及其他经过甲乙双方认可,不影响甲方顾客停车需求的收费方式。
3、日百停车场日常收费标准:
Ø 停车30分钟及以内,免收停车费。
Ø 停车30分钟(不含)至1小时(含)收费2元,超过1小时后,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以此类推。
Ø 购物满38元(含)—200元(含),凭购物小票免费停车1小时,超过1小时的,按上述第2条计费。
Ø 购物满200元(不含)—500元(含),凭票免费停车2小时,超过2小时的,按上述第2条计费。
Ø 购物满500元(不含)—1000元(含),凭票免费停车3小时,超过3小时的,按上述第2条计费。
Ø 购物满1000元(不含)以上的,凭票可免费停车至当晚营业结束。
以上收费标准为日常收费标准,招标方根据需要可随时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承包方须无条件无偿配合。招标方如遇突发紧急、重大事件需处理时,有权要求承包方停止收费工作,承包方须全力配合,招标方不需为此向承包方支付任何费用。
4、停车场内广告位等资源属招标方管理。
5、如果招标方在停车场地举行重大活动或有特殊用途,承包方必须全力支持,免费提供相应场地给招标方使用,如路演、展览、特卖促销、广告道具展示、文艺表演和各项公益活动等。
6、招标方为提升顾客满意度而进行的包含但不限于“会员礼遇、会员专享”“金卡+商品活动”等对顾客进行停车费减免的各类活动,承包方须无条件支持、配合。
7、早7:00-22:00由承包方全权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安全及车辆调度工作;22:00-早7:00由招标方负责。
停车场服务承诺:
停放车辆收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可收可不收的,以不收为主;
2、可多收可少收的,以少收为主;
3、对收取费用算不清的,以顾客为主;
4、车辆离开停车场时出现排队超过5辆时,免收排队车辆费用,直接抬杆放行处理。
8、承包方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以现金形式将承包费一次交纳至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逾期每天须向招标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三、招标地点:日照百货大楼(日照市正阳路46号)
联 系 人: 张传林
联系电话: 13706330669
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2月6日上午12点
竞标时间:另行通知
四、招标方式:本次招标,标底为6万元/年。采用暗标的方式,最低加价额为1000元,原则上报价最高者中标,但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要综合考虑投标人信誉、履约能力等因素。
五、投标人条件
1、投标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停车场管理相关资质,具有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停车场管理的相关要求。
2、投标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自律意识强,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认同日百企业文化,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六、投标文件
投标人投标文件应包括标书、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招标方需要的资料文件,非法定代表人投标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七、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伍仟元整(交款账号附后),中标后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无违约行为全额无息返还。未中标的,竞标结束后7日内予以无息返还。
2、投标保证金应在竞标前交纳,否则不能参加竞标。
八、投标人如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2)中标人在中标后5日内未按要求签订合同的;
(3)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4)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5)有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九、投标人因参加本项目投标发生的各项费用(差旅费、食宿费等)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十、中标人不得利用所承包项目所在场地从事承包事项以外的其它经营活动。
十一、本次招标合同期限为壹年,承包期内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将承包业务转包他人。
十二、投标人中标后须于合同签订日一次性缴纳承包费用。
十三、投标人在本招标文件上签字后,即视为认可本方案所列各项内容。
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
我公司欢迎贵单位参加投标,我们保证整个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如在招标过程中遭到我方人员的不公平待遇,请您向我公司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633-8254288。
投标保证金交款:
收款单位: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
账号161602081900099981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日照市中支行
打款时请注明备注:竞标押金
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一月三十日